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发〔2009〕20号)
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有各类残疾人408万人,关联1300万家庭人口。残疾人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举措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加大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着眼于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良好环境,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全面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目标任务。每年扶持10万以上残疾人增收脱贫。到2012年,基本完成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受有适度保障”,就业更加充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每人都掌握一至两门脱贫致富的实用技术。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居我国中部省份前列,实现“政策法规体系完善、保障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备、参与环境和谐、残疾人全面发展”。
二、努力解决残疾人医疗康复、残疾预防、基本生活和全面发展问题
3.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措施。按照全国一类省聋儿康复中心和二级省康复研究指导中心标准,择址扩建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到2010年,市州要建设有残疾人康复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中心,县市区建设有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站。加强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依托社区卫生资源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兴办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制定《湖南省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逐步实现残疾儿童义务康复。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切实解决好农村、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康复难问题。
4.提高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残疾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医疗保障补贴政策,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由政府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将脑瘫、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患者用药等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逐步将假肢(国产)装配、孤独症、智障、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和肢残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加强残疾预防体系建设,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5.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结合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扶持各市州以及30万人口以上、残疾少年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建设一所设施完善、符合特殊儿童教育需要的特殊教育学校。加快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与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设残疾儿童学前班。扩建湖南省特教中专,积极创造条件,将学校办成特殊教育高职院校。确定1-2所高等院校开设特殊教育师资班和特殊教育专业。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必需的办学经费,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经费安排标准。建立完善的扶残助学政策体系,确保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由学校减免不低于30%的学杂费。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在读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同时优先纳入各类学校资助政策的资助范围。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
6.促进残疾人就业。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和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将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援助,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通过采取政府担保贴息贷款、依法减免税费、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专产专营等措施,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政府新开发的服务行业公益性岗位,要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给残疾人就业。制定奖励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定期组织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鼓励残疾人积极、主动提高职业技能。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力度,规范资金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指导等方面,提高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建设,全面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7.推进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全面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免费培训。制定和完善针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特点的扶贫政策措施,在安排扶贫项目和分配扶贫资金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优先享受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确保每一个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名联系帮扶人。“雨露计划”优先考虑残疾人家庭。
8.建立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国家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范畴。城市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予以优先安排,并在楼层安排上给予照顾。
9.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根据城乡低保的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将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对其本人的救助上浮比例不低于30%,并要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对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因灾、因病和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问题。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
10.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制定《湖南省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支持、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给予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全面推行个体从业残疾人和其他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鼓励并组织个体从业残疾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11.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全面开展融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项目于一体的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将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列入社会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并根据当地残疾人数量及基本服务要求,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省、市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普遍建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公益性、综合性服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小型分散、以日托为主的残疾人庇护所、工(农)疗站,或为残疾人提供居家服务。支持、鼓励各地加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并通过对添置必要设备予以补助、充实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深化运行机制改革等措施,确保到“十一五”末每个市州都有一所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初步形成覆盖市州、县市区的完善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各类公共服务机构都要制定针对残疾人的服务措施,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惠、周到的服务。
12.强化无障碍建设。全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和居住小区,以及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的场所必须同步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道路和房屋建筑要有计划地进行无障碍改造。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逐步设置盲文站牌,逐步开通无障碍公共交通线路。强化无障碍建设监管措施。按规定必须进行无障碍建设的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对不按规定设计的,不予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有关责任方予以处罚,涉案项目不得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奖。到“十一五”末,在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手语节目试点,然后逐步推开。
13.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作(产)品出版和生产。省、市州不定期组织举办残疾人美术、书画、摄影、文艺等展览、比赛、竞赛活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建立省有声数字图书馆。省、市州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组织志愿者开展送书上门等服务活动。结合全民健身计划,以社区残协为责任单位,组织残疾人开展自强康复健身活动,使残疾人群众性体育人口达到15%以上。成立残疾人体育运动管理机构,筹建省残疾人综合培训基地。制定《湖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员管理办法》,建立选拔、培养、管理、激励机制,提高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解决好残疾人运动员升学、就业等问题。
三、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14.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的宣传教育,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知识考试内容,提高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各级人大要适时组织开展残疾人保障法执法检查。制定《湖南省残疾人康复条例》、《湖南省无障碍条例》。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对于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法律救助体系,建立各级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机构,及时处理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解决残疾人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
15.建立残疾人事业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福利政策和社会助残捐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福利和慈善事业。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中国体育彩票各级地方留成部分要按照使用宗旨,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支持开展“一日捐”等助残募捐活动。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进一步完善网络体系,创新募捐方式和工作手段,积极组织开展募捐活动。
16.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和调查研究工作。到“十一五”末,初步建成以残疾人基本情况、康复救助与服务、就业管理、教育培训、扶贫开发、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分析信息数据平台,完善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研究。
四、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17.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将解决残疾人康复、就业、危房改造等问题纳入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范畴。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职能,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政府职能部门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支持、配合。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开展为残疾人办实事活动。
18.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健全各级残联组织机构,积极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到2015年,残疾人较多的村、社区全部建立残协并达到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都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或残疾人工作者代表(委员)。大胆探索残疾人工作专职委员用工模式与制度,并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公益岗位管理,切实做好乡镇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配备工作。对各级残联从事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继续实行手语津贴和信访岗位津贴。
19.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务实、精干、高效的原则,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确定残联领导班子人选,要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并邀请上级残联共同考察。根据当地残疾人口数量、工作任务轻重,合理确定市州、县市区残联人员编制。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注重做好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进入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县级以上残联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残疾人,目前没有配备的,补充工作人员时应当先招用残疾人。根据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定期对为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专职、专业工作者和志愿者给予奖励。加快培养高素质残疾人事业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提高各级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对从事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从属小教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比例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20.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残疾人工作。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在全社会广泛宣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人人关心、理解、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扶残助残列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创建工作要将残疾人工作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关工作。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开展残疾人事业区域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残疾人事业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发〔2008〕7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200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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